近日,一持西瓜刀、菜刀、铁棍等在贵州省贵阳市、福泉市、凯里市等地流窜作案,专挑选夜间外出女性为对象,公然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分子被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瓮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傲某某,男,贵州省遵义市人。在2016年4月至5月期间流窜到贵州省贵阳市、凯里市、福泉市、瓮安县,选择在夜间行走的单身女性,持刀、铁棒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抢劫被害人的随身钱、物。2016年5月1日傲某某在瓮安县一旅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傲某某对其先后七次对夜间单人外出的女性实施抢劫,抢得现金、首饰、手机等物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认为,傲某某触犯抢劫罪,且现有证据证实其多次抢劫作案,属于加重情形,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遂以涉嫌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女性夜间外出尽量不独行,夜晚外出选择好路线,走灯光较好路段,尽量不走偏僻狭窄的巷道。
近年来,通过政法机关的不断努力,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取得一定成效。瓮安当地民众安全感、满意度不断攀升,也树立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链接: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