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拒不供述购买假币的犯罪事实,“零口供”情形下,以涉嫌购买假币罪依法批准逮捕李某某。此案成为该院第一例“零口供”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瓮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该案,并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1年。
2015年11月7日至10日期间,李某某通过电话先后5次与“老袁”联系,欲向其购买120万元假币,后于2015年11月11日8时许,李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轿车从重庆到达瓮安,李某某与“老袁”取得联系后,双方见面,后李、王二人载着“老袁”在瓮安县体育馆附近路段,一名男子将一个黄色口袋放置于李、王二人驾驶的车上,二人驾车返回重庆,行使至瓮安珠藏镇鲤鱼塘大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后排座位下搜出的黄色口袋内装有118.59万元假币。
案发后,瓮安县公安局以购买假币罪立案侦查,但李某某否认购买假币事实,称其帮助“老袁”运货,并不知道运输的是假币。从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口中得知李某某知道运输的是假币并有购买假币的嫌疑。瓮安县公安局向该院申请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该院高度重视,派出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业务骨干全程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并提出侦查思路:一是尽快调取李某某与“老袁”通话记录;二是对视听资料、提取的行车记录仪进行数据转换;三是对李某某继续进行审查,着力收集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