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品刚出庭支持公诉,瓮安县人民法院院长刘芳担任该案审判长。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以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长”带头办案,以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司法责任制。
作为案件承办检察官,曹品刚检察长仔细审阅卷宗、分析案情,全程参与案件办案流程,根据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节点规范办案流程,制作法律文书,并制定了周密详尽的出庭预案以及答辩提纲。庭审中,曹品刚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并围绕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有力指控了犯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经审理,法庭认定和采信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当庭对被告人曾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曾某某表示认罪悔罪。
这是检察官入额以来,瓮安县检察院首例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庭审结束后,曹品刚检察长与公诉部门的干警进行了深入交流,对他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对每一起公诉案件在庭审前都要制作详细的出庭预案,二是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要了然于胸,做好充分的开庭准备。三要规范执法,充分的展示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公诉部门及参加庭审的全体检察官对这次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进行了评议,普遍肯定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取得的效果。检察长率先垂范,出庭支持公诉,便于查找和发现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助推改进完善相关举措,推动了公诉工作乃至全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干警的业务学习,提高公诉部门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时举证有序、答辩得体、用语文明、举止威严,有力地指控犯罪的同时,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官形象。